2025年3月14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警方侦查的“凌晨开工”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运输财产的归属影响定罪;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王师傅的经历说起。
2023年4月26日,临近下班时间,湖北枣阳某纺纱企业到了三车棉花。叉车工王师傅像往常一样开着叉车卸货;然而,王师傅卸第一包棉就感觉不对劲,以往叉棉包加油门才能卸下。
由于天色已晚、司机又催促着卸货,棉包数量和外观并没有异常,王师傅将棉包卸完入库。卸完车后,运棉司机请王师傅出去吃了顿饭,席间他随口提了一句“这次棉包偏轻了”:
运棉司机听完愣了一下,随后他们拿出5捆钱硬塞给王师傅,让他不要再跟任何人提起这件事;……
当天晚上,王师傅回到家中迟迟无法入睡,思虑再三,他拨通上级主管电话;企业立即组织员工对当晚入库棉花称重,每包棉少了40~50公斤。
枣阳某纺纱企业此次购买棉花一共少了20多吨、损失约30万元;鉴于案情重大,枣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本案展开侦查:
企业将订单发布在某货运平台上,三个司机承揽了运输棉花任务;缺失的棉花在运输途中,司机有重大作案嫌疑。
通过大数据排查,侦查员发现三辆嫌疑车到达陕西咸阳某路段下了高速;随后,车载GPS轨迹消失。
6个多小时后,其中一辆嫌疑车上了高速;称重记录显示,嫌疑车下高速是43吨,上高速变成了36吨。
侦查员判断缺失的7吨棉花,大概率地发生在两个高速卡口周边;经过几个昼夜的视频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一处蓝色屋顶的建筑物疑似作案窝点。
利用技术方法进入仓库,侦查员发现了:一辆半挂车装满棉包停放在仓库的一角;仓库的另一边,打包机、打包箱、包装条、气泵“一应俱全”。
眼前分明是一幅正在实施犯罪的景象,却空无一人;侦查员“兵分两路”,一组出去找人,另一组看守现场。
果不其然,宋某在窝点对面一处活动板房处打探消息时,侦查员将其抓获;巧合的是,仓库老板还在隐蔽位置安装了摄像头,近20天内的作案过程一览无余。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3年3月中旬起,嫌疑犯朱某、李某以每单1万元的高额运费为诱饵,拉拢串通司机承接运棉业务;在途中将司机引导到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窝点,共“盗窃”棉花56车次、涉案金额260多万元。
警方另外还查明:嫌疑犯朱某在自立门户之前,还曾以运棉司机的身份参与盗窃棉花64车次、价值270多万元。
2024年12月18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朱某团伙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目前判决已生效。有人或许要问,以盗窃罪认定“凌晨开工”的性质,是不是满足刑法的规定?如:学者在本档节目中也讨论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当然解释,在私有公司,或者私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私有财产论。
枣阳某纺纱企业,或者棉花生产企业将运输棉花合同在某货运平台发布,其法律上的意义是,平台是承运人;将上述原理“切入”某货运平台分析,运输中的棉花应论为“平台”财产,或者私有财产论。
在通常状态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一句的规定确定,即: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人或许要问,平台对运输中缺失的棉花是不是能够本条中的“但书”抗辩?
根据第八百三十二条第二句规定,棉花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而缺失的,平台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棉花缺失,平台也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凌晨开工”中的棉花缺失显然不属于前述情形,如:司机由平台选任。
有人或许要问,司机途中“截和”,能否评价为第八百三十二条第二句规定的“不可抗力”,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劳动法的执行力问题,多数平台没有将司机视为职工,如:从事营运车辆的运输人员不允许超出60周岁。
劳动政策上的“偏向”不应影响法律事实的认定,如:快递小哥“盗窃”了财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仍向平台主张赔偿相应的责任;某货运平台充分了解赔偿规则,为了追偿,平台在货车上加装了GPS跟踪系统。
有人可能要问,快递小哥“盗窃”财产能否认定为盗窃罪呢?体系解释刑法相关罪名,答案也是否定的。
刑法分则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而分则规定的“侵占罪”条文较多,如: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普通侵占,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特殊侵占;体系解释盗窃罪与侵占罪,多数法律能得出结论,两者是交叉关系:
根据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中,窃取就是指盗窃。再将第三百八十二条体系解释其他侵占,多数人能得出结论,即使是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也包括盗窃手段,如:第二款规定的脱离物侵占。
运输中的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在民法理论上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肯定认为,承运人取得他人财物有保管职责,根据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根据上述分析,多数人能得出结论,快递小哥“盗窃”运输途中的财物,其定性应为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但由于侵占罪、未修订前的职务侵占罪法定刑较轻,多数快递小哥侵占被认定为盗窃罪。
有人或许要问,司法实践为何要将侵占认定为盗窃呢?在作者看来,除了重刑观念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多数法律人认为,刑法分则独立地规定了罪名;犯罪行为适合某罪的成立要件,多数司法人员便不考虑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将职务侵占认定为盗窃,司法实践通常能免除单位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如:银行工作人员盗窃了客户存款,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轻银行的责任。
“凌晨开工”案件也是如此,如:以盗窃罪追究了司法的刑事责任,多数人认为平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一方面,多数司法实践有考核指标的要求,侵占,或者职务侵占通常不纳入考核指标;在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下,不少职务侵占之认定为盗窃。
“凌晨开工”案件也是如此,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法定刑相同。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实施。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将上述四个法人对应到宪法,多数人能得出结论,特别法人,是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经济组织,如:供销合作社可以评价为机关法人。
再将特别法人对应到刑法,特别法人的财产可以评价为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职务侵占的法定刑,旨在保护公共财产。
就“凌晨开工”的裁判而言,运输中财产归属不明,被告人究竟构成盗窃,还是侵占便难以区分;如何区分,作者不再赘述,请参见“今日法律问答·成立与构成:民事与刑事案件区别在哪”的小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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