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奉告函后,仁和局股队联合迅速出击。2月9日,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共有四台叉车,结构三台全新,一台二手。结构二手叉车用于租借,但负责人现场未能供给该租借叉车的特定品种设备运用登记证、定期检验陈述等。
经核对,该台二手叉车系龙工牌“FD30”型,是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从河北二手商场购进的,本计划出售,但无人问津。在待售过程中,该商贸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特定品种设备运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该二手叉车用于租借获利。到2023年2月,当事人合计租借该叉车2次,获利23200元。
现在,此案正在查询处理之中。此案提示特定品种设备承租方和租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运用未经检验的特定品种设备,承租方和租借方均要受罚。(攀枝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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