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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发布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领域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hth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5-01-26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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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特种设施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4年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案件查办行动,加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2024年9月26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当事人员工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的方式购买3本《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2022年5月开始使用。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封面上均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字样,证书内均有“发证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作业项目(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自2022年05月至2026年05月、批准日期2022年05月09日、发证机关(章):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专用章)”等内容。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定种类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核验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验结果均为“未查询到数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叉车专项检查时,发现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查询“福建省特定种类设备动态安全监管平台”,发现系统中无法查到该叉车的任何注册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

  2024年12月9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

  2024年7月15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1台申报停用且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承压蒸汽锅炉(型号DZG4-1.25-S3)正在使用,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锅炉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7月16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锅炉仍在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锅炉施行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定种类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将涉案锅炉压力管道切割、并重新更换管道、进行整改,锅炉进行检验并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2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横梁上标有“2t”的标识,所配备的电动葫芦侧边上印有“3000KG”的钢印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3t的吊运能力,且提升高度大于2m,超过了横梁上所标识的“2t”的起重量。经查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起重机后,未经检验即安装于生产车间用于吊运钢管。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4年8 月27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及2024年7月11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0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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