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湖镇范围内“流动叉车”情况开展大排查,排摸掌握“流动叉车”情况信息。一是市监分局通过内部系统对叉车使用单位的性质和有关情况做筛查比对,如物流、搬运等性质、是不是真的存在地址异常等。二是各村网格结合日常监管,全面排查空地、道路等场所存在的“流动叉车”,登记牌照、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信息确定设备情况,严防“漏网之鱼”。三是积极发动企业群众,张贴特定种类设备“举报码”,通过社会力量加强“流动叉车”情况排摸力度。
对“流动叉车”排定检查计划,安排监管人员对有关叉车设备情况、管理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保障设备本质安全。经查,目前我镇排查出的“流动叉车”均进行了使用登记证、叉车均开展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叉车作业人员也均持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N1,但部分叉车也存在诸如后视镜破损、叉具固定销破损、转向灯破损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单位负责人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工作。
市监尚湖分局对“流动叉车”负责人逐一约谈,当面告知其流动叉车整治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要求其按照法规规范使用叉车。同时,与相关单位负责人签订《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使用承诺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压实“流动叉车”使用单位、人员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机械、单位内部使用的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或者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